法官说法:“免责声明”不能免责
2017-07-12 15:08 知音官网发布
在网络上,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国外影片被国内的一些字幕组团体或者个人翻译、编辑字幕后上传到网络上供网友下载。通常,在片头会嵌入一个“免责声明”,内容如下:
郑重声明:本作品之片源、字幕均来自互联网,仅供个人欣赏、学习之用,版权归发行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本站和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喜欢本片,请购买正版……
那么,这种“免责声明”在法律上真的能免责吗?答案是否定的,以下针对声明的语句逐一分析。
一、“本作品之片源、字幕均来自互联网”
分析:这句话是想表达两个意思:第一,相关的影视剧及其外文字幕都是字幕组从互联网处获得的;第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即使构成“合理使用”,也要表明作品来源,因此这里特别说明“来自互联网”。这种表述反映了一个典型的认识误区:凡是网上有的就可以“任意使用”。
很多人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常常认为,从网络上可以自由下载的东西就是免费的,可以任意使用。事实上,此类“来自互联网”式的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毫无意义。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上的“表明作品来源”,并非使用者获取他人作品的大致环境和场所,而是要表明作品与原创作者的渊源,即不能侵犯作品的署名权。因此,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影视作品及其字幕等构成作品的资源时,要标明相关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等基本信息,不能任意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有趣的是,从“声明”中的“版权归发行公司所有”又可以看出,其实声明者完全懂得影视作品作者归属的法律规则。既然如此,声明者为何不将发行公司的名称在声明中展示出来呢?
二、“仅供个人欣赏、学习之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用途”
分析:“仅供个人欣赏、学习之用”明显是强调对相关作品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具体是指《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指的是在封闭环境内的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这种网络公开传播的情形显然算不上“用于个人”的使用。有趣的是,声明者既然知道强调对于自己加工字幕后的影视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那么他们凭什么就认为他们有权利对他人原创的影视剧“公开传播”呢?
三、“否则一切后果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本站和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分析:这一声明内容明显属于“自说自话”。一旦引起侵权纠纷,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审判结果,并非声明者有“免责声明”就真的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四、“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喜欢本片,请购买正版”
分析:这一声明更具有某种黑色幽默的效果:第一,对于网络用户下载后是否删除声明者根本没有任何技术措施(例如某种程序)可以控制,所以奢谈“24小时”毫无意义;第二,声明者虽然建议网络用户“购买正版”,但是其在网络上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本身就是典型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这种言行不一的行为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那么,字幕组的行为可能侵犯影视剧制片人的哪些著作权呢?
(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对于影视作品而言,字幕属于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字幕的翻译需要得到其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显然构成对其字幕翻译权的侵犯。
(2)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字幕组网站如果未经许可将国外影视作品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免费供不特定的公众下载,就构成对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