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文事件”背后的著作权问题值得思考

2023-12-25 13:33 知音官网发布

       东方甄选是知名直播带货平台,而董宇辉现在是该平台最知名的主播,因为“双语直播、吟诗作赋”等人文气息浓厚的特点,拥有不少粉丝。

  2023年12月5日,董宇辉在“东方甄选吉林行”的预热视频中,用700多字的一篇小作文形容吉林省的风土面貌,收获好评。董宇辉曾经创造过诸多脍炙人口的小作文,而这些文采斐然的文案也是他最为人称道的标签。但是,东方甄选小编次日在该视频下的一句自问自答的置顶评论,让这篇小作文成了暴风眼:“每一次小作文制作,都是主播在镜头前,背后是文案创作团队、拍摄团队、剪辑团队的小伙伴们,大家协作,才有了一篇篇专场小作文。”也就是说,小编公开宣称董宇辉的小作文多数由文案团队创作,并非完全出自主播之手。

  此后,东方甄选小编又声明“吉林文案是文案小伙伴独立创作完成的,主播只改了5个词”,并提到山西“出圈”那篇也是“小伙伴独立完成,主播一个字没改。四川、甘肃也类似。”一系列事件引发董宇辉粉丝“用脚投票”,东方甄选大量脱粉,一时间成为网络上大家关注的热点。

  如今,关于“小作文事件”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但它所隐含的视频文案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互联网时代典型的法律问题,值得思考。

  短视频文案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

  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和文案,均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文案则属于文字作品。短视频和文案的关系,类似于影视剧和剧本(或脚本)的关系,后者虽然集成于前者之中,但是后者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作品。所以,即便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也不妨碍剧本或文案的作者对于剧本或文案单独享有著作权。

  那么,如果是员工参与创作的文案,著作权归属于员工还是公司呢?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回到《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之中。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作品是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一般职务作品归作者个人所有,但公司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且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作者个人享有署名权,公司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由此可见,员工基于以直播带货为主业的公司安排所创作的短视频文案,被认定为职务作品应该并不困难;但该文案的著作权到底归属于员工还是公司,取决于它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而对于这二者的判断,其实有一定的模糊性。

  在诉讼中,法院的最终判定往往取决于双方的举证。因此,为了避免此种不确定性,具备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意识的公司,往往会在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职务作品的范围以及著作权的归属于公司进行明确约定,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于公司的无形资产进行确权。

  回到“小作文事件”,如果不考虑董宇辉和东方甄选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约定。鉴于董宇辉自己也发文承认除了自己直接创作的文案外,确实有部分文案是小编按照自己想法写的,如果他感觉满意,也不会改动或者少改动,所以此类文案的作者其实是小编及团队,著作权自然也不可能归属于主播本人。

  直播和短视频时代更要注意著作权法律风险

  其实早在“小作文事件”之前,就已经有很多短视频文案引发的著作权纠纷。2022年5月,短视频博主“北大满哥”控诉奥迪汽车推出的刘德华主演的广告视频《人生小满》文案侵犯其著作权。该事件最终以汽车品牌方和广告代理方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官方渠道全面下架广告视频而收尾。该事件不仅给众多品牌方敲响了知识产权侵权的警钟,也是一次非常形象的著作权普法事件。

  在直播和短视频时代,流量快速更迭,“短平快”的同质化视频泛滥,导致很多公众误认为此类作品并不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实际上,在不少判例中,短视频被判定为视听作品受到保护,而短视频中的文案作为独立的文字作品受保护也无法律障碍。希望“小作文事件”,能够引发公众对于短视频和短视频文案著作权问题的关注。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12月18日俞敏洪与董宇辉的合体直播中,提到了未来的整改方向:要求每一篇优美的文字出现后,如果是主播自己创作或者参与创作的,要标注清楚。如果纯粹是团队创作,主播认可后播出的,也会给团队相应的署名“承认”。相信这也是“小作文事件”之后,各方希望看到的结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米新磊(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化娱乐法律师)
封面来源:视觉中国